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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辖权转移

guǎn xiá quán zhuǎn yí · ㄍㄨㄢˇ ㄒㄧㄚˊ ㄑㄩㄢˊ ㄓㄨㄢˇ ㄧˊ · 更新 2026-06-30 20:07:10

基本属性

  • 拼音字母guan xia quan zhuan yi
  • 拼音首字母gxqzy
  • 注音符号ㄍㄨㄢ ㄒㄧㄚ ㄑㄩㄢ ㄓㄨㄢ ㄧ
  • 注音首符号ㄍㄒㄑㄓㄧ

词语解释

管辖权转移,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,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,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。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,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。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8条规定:“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。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,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,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。”2012年修订的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8条规定:“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;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,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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